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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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第二项“风险因素”的内容。

  3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4,087,73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2,817,547.2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11%,本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如在以上议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以上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主要是做新型复合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基本的产品为太阳能电池背板。公司一贯专注于新型复合膜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技术和工艺技术体系。目前,公司已形成规模化应用的业务有:光伏组件封装材料(太阳能电池背板、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等)、锂电池软包封装材料(动力与储能锂电池铝塑膜、3C数码锂电池铝塑膜等)、特种防护膜等复合膜材料的研发和生产销售。

  公司凭借上述长期积累的核心竞争优势,实现主要复合膜产品的关键原材料自主化生产,公司以现有复合膜材料类产品的配方及生产的基本工艺为依托,陆续开发了锂离子电池用铝塑膜、特种防护膜、POE胶膜、聚丙烯类CPP膜、MPP胶粘剂等产品,将有关技术拓展至光伏组件、新能源锂电池等多个应用领域。

  公司自成立起,注重基础材料处理技术和先进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建立材料处理研发和工艺开发两大研发技术平台,通过10余年的研发投入与技术创新,形成了以功能性高分子薄膜研制技术、特种粘合剂开发技术、材料界面处理技术、材料光学设计技术等为主的基础材料技术和独特的精密涂布复合技术、功能材料分散技术等工艺技术为公司经营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经过严格检验的涂布基材(PET基膜,或者已经复合了第一面贴合膜的PET基膜)被准确地安装在固定位置,通过传动设备的展开、对齐;将胶粘剂的各类树脂、助剂按特定的配方及操作规范进行配置以备涂布使用;涂布基材发送至涂布单元后,通过定量涂布的方式将胶粘剂均匀的涂抹在涂布基材表面,在特定的温度、风速等条件下对液态胶粘剂进行干燥;涂布基材表面的胶粘剂在干燥后与贴合基材经过复合单元进行压合成型;编程温度控制的环保循环型热风干燥设备做熟化作业;依客户端需求,对半成品进行分切及表面处理。

  依据配方将交联剂等多种功能性助剂进行配制混合;依据配方将指定牌号的POE粒子按比例进行预混合,同时加入复配的功能性助剂进行分散搅拌混合;将混合均匀的POE混合料经螺杆挤出加热,形成POE熔体,经模头挤出流延成膜,再经冷却及压花表面处理;经在线外观检查后,依客户指定幅宽,收卷打包入库。

  铝箔或已经复合了第一面贴合基材的铝箔,在双工位放料单元进行恒张力发送;对铝箔进行表面处理后的基材会被传送到涂胶工序,通过定量挤出涂布或定量微凹涂布方式将胶粘剂均匀的涂抹在涂布基材上;完成胶粘剂涂布的基材通过悬浮式烘箱进行充分干燥,完成胶粘剂的流平、干燥、初步胶粘等工艺需求;在复合前对胶粘剂进行保温热处理,使其具备热法树脂的特性;热处理后的涂布胶粘剂和贴合基材在低温下进行热复合;采用编程温度控制的环保循环型热风干燥设备做熟化作业;依客户的真实需求将卷状材料裁切成客户指定幅宽。

  将耐候性薄膜作为涂布基材,在双工位放料单元进行恒张力发送;对基材进行表面处理后传送到涂布工序,通过定量涂布方式将胶粘剂均匀的涂抹在基材上;完成胶粘剂涂布的基材通过热风烘箱进行充分干燥,完成胶粘剂的流平、干燥、初步胶粘等工艺需求;涂布胶粘剂和贴合基材在室温下进行复合;进入分切单元和表面处理。

  2020年,公司的基本的产品为太阳能电池背板,主要有单面含氟KPM/TPM结构背板、双面含氟KPK/TPT结构背板、环保友好型的无氟BO结构背板等。

  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分析统计,2020年度全球新增装机130GW;2021年全球新增装机150-170GW,乐观预测2021年至2025年的新增装机量将达到330GW,如下图:

  公司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对单双玻渗透比例的预测,根据2020年数据和预估2021年、2023年、2025年和2027年电池背板及POE胶膜的市场规模,据中国行业协会预测,2021年双面组件的占比将逐步提升至39%。如下图:

  图22020~2030年单/双面组件市场占比变化趋势(引用自中国光伏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测数据计算,乐观和保守情况下的新增单面和双面组件装机量如下表1: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预测装机量数据,以每GW组件需500万平米背板用量和每GW组件需1000万平米POE胶膜用量计算,乐观和保守情况下的新增单面组件和双面组件的封装材料预估需求量如下表2:

  公司针对双面组件市场占比一直增长的趋势,公司不断加大POE胶膜产品的研发和生产投入,2019年已实现POE胶膜的批量销售,2020年累计销售出货133.92万平米,同比增长192.59%。2021年,公司将新增年产1.2亿平米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产能,扩大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现有产能,快速抢占双玻组件封装材料市场占有率,消除双面组件市场占比增长给常规背板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司的光伏封装材料业务的持续增长。

  锂离子电池用铝塑膜的市场供求状况与锂离子电池行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近年来,随着锂离子电池大范围的应用于3C智能数码产品、新能源电动汽车、储能设备中,锂离子电池行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带动了锂离子电池用铝塑膜商品市场需求的迅速增加。2021年,公司销售锂电池铝塑膜259.46万平米,同比增长134.09%。其中动力/储能类铝塑膜出售的收益占比为62.5%,3C数码类铝塑膜出售的收益占比37.5%。

  锂离子电池一直存在路线之争,从正极材料分类来看,目前三元趋势已较为明确,从外形分类来看,方形、圆柱和软包并存。根据国盛证券证券研究所于2019年1月发布的《软包电池崛起,设备引领行业发展》。目前,软包电池在3C智能数码产品领域已获得成功,渗透率已达到70%。随着3C智能数码产品锂离子电池市场日趋成熟,动力锂离子电池市场已成为了锂离子电池市场迅速增加的最大引擎。

  目前,随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策的出台,电池的系统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这说明补贴政策开始向着质量更轻、续航里程更高的软包电池转变,预计未来软包电池在动力电池领域的渗透率将会不断的提高。在可持续发展情形下,全球电动汽车保有量预计将在2025年超过8,000万辆,到2030年达到约2.45亿辆。

  随着全球性能源短缺、气候异常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渐突出,各国加强了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视和扶持。国际能源署(IEA)预测,在现有政策情境下到2030年全球新能源电动汽车销量达2,500万辆,累计保有量将达1.40亿辆,对动力锂离子电池需求井喷式增长。目前,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新政策的出台,电池的系统单位体积内的包含的能量成为了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这说明补贴政策开始向着质量更轻、续航里程更高的软包电池转变,预计未来软包电池在动力电池领域的渗透率将会不断提升。

  锂离子电池用铝塑膜行业未来发展前途十分广阔,这将给包括公司在内的国内铝塑膜生产公司能够带来良好的发展前途。依据相关预测,2017-2020年软包锂离子电池用铝塑膜的需求量分别为0.95亿平方米、1.27亿平方米、1.72亿平方米和2.36亿平方米,复合增长率达26%。详细情况如下:

  特种防护膜产品可大范围的应用于户外建筑材料、高铁及航空器内饰、户外广告牌及空间膜等领域。上述领域均属于新材料、新科技、新技术方向的应用,发展的潜在能力巨大,为非光伏应用领域产品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为了提供经营管理效率,按产品终端运用领域为主导,以事业部为管理单位的“事业部”制进行运营管理,不相同的领域产品的采购、生产、销售与市场开发均纳入对应的事业部管理,分别成立了太阳能材料事业部、锂电材料事业部、功能薄膜事业部。公司以事业部为利润责任中心考核、责任清晰明确,目的是提高事业部的反应速度,激活事业部的积极性。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组织生产。为实现用户快速、及时的要求,公司每月依据市场通用规格及历史客户通用规格需求预备一定的库存,以便在接到通用规格订单后,可以迅速的组织发货,在竞争非常激烈的市场迅速地占领主动权。对通用规格之外的产品,公司会依照订单要求再组织生产。公司自主生产产品流程及其主要环节如下:(1)订单接收;(2)订单评审;(3)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4)生产实施和质量控制;(5)产品的运输和发货。

  公司设立采购部负责采购事宜,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均通过采购部进行统一采购,公司制定了严格的《采购控制程序》和《供方控制程序》等规章制度。公司生产及物料控制部按照每个客户的订单或供货合同以及库存情况制定《物料需求计划表》提交给采购部,由采购部负责具体采购。采购前,采购部按规定在《合格供方名录》的范围内对供货商进行询价比价、议价,制成《采购比较表》后提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向供方下达《采购订单》。

  公司产品的销售模式为直销。公司营销中心下设市场部、销售部和客服部,其中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产品与市场推广和公司战略的研究制定与实施,包括产业政策、行业竞争环境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参与战略研讨和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公司长短期的营销发展规划制定等;销售部主要负责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包括销售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产品销售全流程管理、商品市场销售情况分析以及客户关系管理等;客服部主要负责向客户懂产品后续使用等信息,以便持续改进,不断实现用户新的要求。

  公司主要客户群体为全世界内的大型光伏组件企业和锂电池制造企业,其市场开拓方式包括新客户开拓和存量客户维护两类。

  《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531新政”)出台后,短期内对光伏行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长远看有利于控制光伏补贴缺口、缓解光伏消纳难题及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到了2018年,我国已经连续6年新增装机世界第一位,连续4年我国是累计全球装机量的第一位。我国光伏市场走向了规范发展、控制节奏、控制发展步伐这样的一个阶段,由比较粗放式的拼规格的阶段转向了拼质量的发展阶段。经过2012年和2018年“531”新政阶段的行业洗牌,大部分中小规模的光伏组件封装材料企业已被淘汰,行业竞争格局基本确定。随着光伏发电商业化条件的不断成熟,光伏行业的波动性属性大幅减弱,正逐步进入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近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虽然国家多次调整电价政策,但整体看历次调整都是在考虑光伏行业发展阶段、投资所需成本、项目收益情况后作出的,根本原则是既保证项目收益促进光伏产业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又带领企业积极降低光伏项目建设成本,倒逼行业快速实现“平价上网”,有利于实现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国光伏产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行业在新增装机,晶硅、电池片、组件、逆变器先进的技术制造,以及进出口等方面取得了较快发展,行业发展呈现出国际化程度高、非公有制企业领军、发展快等特点。2020年,随着硅片大尺寸化等技术革新,我国光伏产业的成本、价格仍将继续下降,光伏装机将持续增长。

  太阳能电池背板需要在野外恶劣环境下25年乃至更长时间都能正常工作,需要具备水气阻隔性、电气绝缘性、尺寸稳定性、易加工性、耐候性等特性。

  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电池背板和锂电池铝塑膜产品均具有较高的基础材料技术和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门槛,大多数表现在功能性高分子薄膜研制技术、特种粘合剂开发技术、材料界面处理技术、材料光学设计技术,以及精密涂布复合技术、功能材料分散技术等工艺技术。公司复合材料制备技术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在产品质量、技术水准方面均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公司作为国内最早涉及太阳能电池背板与锂离子用铝塑膜领域的企业之一,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推出一系列太阳能电池背板。尤其是BO型环境友好背板一直受到海外大型组件客户的青睐,2020年开始部分转国内销售。截止2020年,公司已取得太阳能电池背板有关的发明专利达19项。

  随着公司太阳能电池背板产能的增加,公司的行业地位也将逐渐增强,并为相关新产品的市场推广奠定良好的基础。2020年,根据中国光伏协会新增装机数据测算,公司销售的太阳能电池背板全球市场占有率约15.57%,太阳能电池背板市场占有率已连续三年获得行业占比第三。公司作为主要起草单位,参与起草《GB/T31034-2014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用绝缘背板》国家标准。

  公司自2010年申报锂电池铝塑膜发明专利并于2015年获得第一个铝塑膜发明专利授权,截止2020年,已取得与锂电池铝塑膜有关的发明专利达9项。公司作为国内率先第一家研制出动力锂电池铝塑膜的高新技术企业,动力与储能电池铝塑膜已获得国内大型三元软包锂电池厂商的应用,实现进口替代。公司作为副组长单位参与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起草《T/CIAPS0005-2018锂离子电池用铝塑复合膜》团体标准。

  公司通过自身技术积累开发出独有的M膜产品,并基于该产品开发出了TPM/KPM系列背板及BO系列背板,其中TPM/KPM系列背板在粘结强度、耐候性、可靠性等指标上表现优异,已被大型主流组件客户验证并使用;BO系列背板成功通过了TUV等第三方认证机构苛刻环境可靠性测试,具有极高的性价比和安全可靠性,受到REC、LG、VinaSolar等国外大型组件企业的认可。

  公司开发出了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干热法生产锂电池用铝塑膜产品制备技术,并取得铝塑膜有关的发明专利达9项,铝塑膜干热复合制备技术属于国内首创。该技术为利用干法涂布设备实现热法材料制备的工艺技术,使得产品兼有传统干法和热法的产品的优点。公司运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锂电池用铝塑膜产品已经实现批量生产。

  2020年,光伏组件在向单晶大尺寸的高功率组件发展,国内组件龙头隆基、晶科、晶澳、东方日升、天合、阿特斯等均推出了500W以上大功率组件。高功率组件能大大降低摊薄BOS成本,进而降低光伏发电的度电成本。为实现组件功率持续提升,行业目前主要是采用大尺寸硅片、技术迭代提升电池效率两种模式。目前看,大尺寸硅片由于技术相对更成熟,产业龙头准备更充分,推广的速度更快,其182及210电池片成为发展主旋律。相应的,较以往158电池片,其对应的组件尺寸又有了较大的扩大,除了对电池片尺寸变化外,对于大尺寸硅片的组件封装材料,又提出了新的尺寸要求,业内很多早期的背板、胶膜生产线不能够满足大宽幅材料的生产规格要求,其不具有经济效益性。

  另外,双面/双玻组件由于具有双面发电的优势,其在实际电站测算中双面组件较单面组件发电量增益在5%-10%左右,即使扣除双玻溢价带来的成本提升,双面组件背面发电增益对项目收益率的提升效果还是效果明显,有着非常明显的经济效益。

  根据下游客户组件向大尺寸和双面发电的行业变化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年产3000万平米背板募投项目生产设备能为满足下游客户大尺寸组件封装需求的1米以上宽幅背板生产线;同时,基于多年的背板研发积累,开发出双面组件封装用POE胶膜和透明背板已批量投放市场。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分析,为提高太阳能组件发电转换效率,组件朝着大尺寸和双面发电的方向发展,降低发电成本,满足光伏产业平价上网的目标。

  2020年是新能源汽车市场化发展的元年,以特斯拉、蔚来、理想等新兴造车势力为领衔,其新能源汽车得到快速的提升,并日到消费的人的青睐,作为新能源汽车的核心,其动力锂离子电池也得到了爆发性发展,作为动力锂离子电池软包材料的铝塑膜,是安全可靠封装的保证,公司铝塑膜产品已在南都电源、中兴派能、赣锋电子、深圳鹏辉、河南锂动等锂电池客户大批量使用,并已在东风新能源车等相关车型中得到应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1,863.00万元,同比下降2.87%,其中主要经营业务收入91,204.93万元,同比下降2.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548.92万元,同比增长0.5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133.07万元,同比下降12.04%。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依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日执行新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追溯调整本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

  5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将苏州明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明冠公司)、明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国际公司)、江西明冠锂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冠锂膜公司)、明冠新材料(越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明冠公司)、苏州嘉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嘉明公司)、明冠新材料(义乌)有限公司(义乌明冠公司)等6家子公司纳入本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2020年12月公司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明冠新材料(义乌)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新型膜材料销、塑料制品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开发转让等。公司自明冠新材料(义乌)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2020年12月公司投资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苏州嘉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500.00万元,主营业务为新智能基础制造装备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公司自苏州嘉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0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105,489,244.29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435,046,889.83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64,087,736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2,817,547.2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11%。本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以上议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纯收入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纯收入情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造成企业流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已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2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上述人员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上述人员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定价原则主要是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依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2020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50.00万元(不含税)(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此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系公司战略发展和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需要。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认可: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对上市公司做年度审计的经验和能力,对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客观、公正。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度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2021年4月21日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五)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充分体现短期和长期激励相结合,个人和团队利益相平衡的设计要求;在保障股东利益、实现公司与管理层共同发展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2021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1、董事、监事薪酬调整自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2、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至新的薪酬方案通过后自动失效。

  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按月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奖金根据公司当年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当年绩效考核成绩情况确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届次、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4、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董事和监事薪酬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中的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方案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对公司现行的部分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

  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租赁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一季报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执行新租赁准则预计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1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公司将在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拟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请于2021年5月20日17时或之前将登记文件扫描件(详见登记手续所需文件)发送至邮箱或者通过信函方式进行预约登记,信函预约以收到邮戳为准,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为避免信息登记错误,请勿通过电话方式办理登记。预约登记的股东在出席现场会议时请出示相关证件原件以供查验。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1),及委托人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格式请见附件1),及股东证券帐户卡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持股证明原件。

  参会人员须于会议预定开始时间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建议参会人员至少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登记手续。

  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投票表决。

  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鼓励全体股东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原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联系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32号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成利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线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监事会认为:同意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及岗位职责,制定的监事薪酬方案,一致同意薪酬方案的内容。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64号)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02.20万股,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5.8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101.9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78.36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323.56万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0年12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46号)。

  公司2020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589.82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57,278.65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明细如下: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2020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589.82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将超募资金进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明冠新材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明冠新材公司募集资金2020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明冠新材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一)《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式一致。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