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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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创新驱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条例》《关于实施“111”创新工程支撑引领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意见》精神,推进和规范山西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建设以习关于科学技术创新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四个面向”,以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规划部署,围绕国家战略及我省经济社会重大需求、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以及重大基础科学问题,采取“自上而下”的建设方式。

  第三条省实验室定位高于山西省重点实验室,是争取和建设国家实验室的主力军,是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建成后,将成为引领科学技术创新的新型研发机构、汇聚高端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支撑转型发展的原始创新源泉、建设山西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高水平引领阵地。

  第四条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是省实验室的承建主体,负责经费投入和运行管理。省实验室实行实体化运行,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参照“四不像”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独立法人运作,不定行政级别,社会化用人,参考人才市场行情报价合理确定薪酬水平。

  第五条坚持产学研用结合,鼓励省实验室建设与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央企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共建。非高校承建的省实验室必须有高校参与共建,高校承建的省实验室必须有企业深度合作。

  第六条省政府围绕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要求,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和山西省科技领域特色,紧跟国际科技前沿,对省实验室建设进行规划布局,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设区市政府围绕规划布局抓好落实,设区市政府要加大对省实验室的经费投入,但不作为承建主体。省实验室按照规划布局进行新建,也可以依托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或者整合研究方向相近、具有一定规模的若干个省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七条承建主体负责编制所承建省实验室建设方案,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对达到建设条件标准的省实验室,经省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科技厅批复立项并授牌,承建主体启动建设,建设期满3年后组织进行验收。对符合国家及省战略发展需求、但条件暂时达不到省实验室建设标准的,经省政府审批,承建主体可启动筹建,筹建期一般不超过2年,筹建期满验收合格后正式授牌。

  第八条省实验室应为独立法人科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可选择到省(市)相关机构办理。承建单位在完成独立法人单位登记后30日内,向省科技厅提交登记材料予以备案。

  第九条省实验室建设坚持分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统筹利用和共享有关设区市及参建单位现有的科学技术创新资源与条件设施,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建设一个。

  (一)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家大科学计划、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和高水平科研合作、应急响应研发任务的能力,具有灵活的创新组织形式,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具备聚集国际国内高端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研究基础深厚、掌握尖端技术、国际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技术骨干。

  (三)具备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科学研究条件,符合大型综合性、开放型科学研究基地的特征,成为我省相关科技和产业领域的旗舰型科学技术创新基地。

  (四)建立符合科学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五)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实验室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仪器设施原值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研究人员75-150人,有少数的领军人才、拔尖骨干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省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并充分赋予省实验室人事、财务、薪酬、科研组织等自主权。

  鼓励省实验室以“公参民”“合伙制”等形式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来源最重要的包含政府投入、承建主体投入、服务承建主体投入、承担国家和社会项目收入、成果转化收入等。鼓励带领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支持省实验室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省实验室采取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实验室主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修编省实验室章程,确定实验室的建设方针、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审议年度任务和经费预决算,讨论决定省实验室其他重大问题。

  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领导、承建和共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领域(行业)专家代表。

  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或政府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指导和咨询机构,负责对省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技术路线等提供学术咨询和建议,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科研方向,进行学术工作评估,对重大科学技术项目遴选、人才团队建设、自主项目立项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高水平专家组成,由管理委员会成员推荐,经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由省实验室聘任。

  第十五条省实验室主任负责省实验室全面管理工作,依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自主行使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重要决定权。省实验室主任一般要求全职全时在省实验室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省(区、市)同类型实验室高层管理职务和其他实质性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实验室主任由综合素养过硬、科研成就突出、管理经验比较丰富的专家学者担任。可根据真实的情况设行政主任、技术主任或首席科学家。省实验室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省实验室主任担任。

  第十六条省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由承建单位推荐,报省政府审定;省实验室主任经管理委员会确定和聘用,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聘期5年,原则上连聘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省实验室管理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等重要管理人员因个人或工作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由省实验室承建单位与省科技厅协商提出调整意见,及时按程序报批或备案。

  第十八条省实验室探索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

  第十九条省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保持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合理比例,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可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聘用方式引入流动科研人员。

  第二十条省实验室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自主立项项目由实验室主任审定后报送省科技厅备案。自主立项项目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省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

  第二十一条省实验室应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政府部门给予省实验室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投入建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可按程序划拨为省实验室资产,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其他单位为省实验室提供的建设用地、用房、仪器设施等资产,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省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施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施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施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

  第二十二条省实验室应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廉政制度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和伦理建设,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依规严肃处理并报告。建立安全生产和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省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的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围绕重大科学技术和产业领域,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布局,开展重点项目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培育高价值专利,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五条在省实验室完成的科技成果均应标注省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十六条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制度,设置开放课题和联合课题,广泛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热情参加各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根据省实验室领域区域布局、功能定位、任务目标,“一室一策”分类指导考核,确定评价方式和标准,建立以业绩、成果和贡献为标准的考核体系。构建省实验室自评与外部评估、阶段性评估与中长期评估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或国际同行开展评估。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在省实验室建设期满后组织考核评估,考评结果作为省实验室优化调整和省级财政投入的主要是根据。考核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省实验室进入运行期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省实验室给予不超过2年整改期,整改期满考核仍不合格的,退出省实验室序列,按规定完成清产核资等相关程序。根据实验室建设详细情况,纳入我省其他科学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序列。

  第二十九条省实验室运行期建立综合评估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长效机制,每年报送进展报告,3年为一考核评估周期,侧重考核重大科研任务组织实施绩效、原创性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产出、高层次人才教育培训、实际社会贡献和国际影响力等。

  第三十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实验室考核结果和评估结果确定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正式立项新建的省实验室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支持标准,每年给予1000万元运行管理经费支持,建筑设计企业每年给予不低于1∶1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省实验室应落实好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自主权、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等政策,以及中央、省市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的优惠政策,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进口科研仪器设施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省实验室经费预决算进行审核归集,提出省财政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省实验室各项经费预设实行专项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省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西省实验室”,英文名称为“××LaboratoryInShanxiProvince”。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省实验室考核评估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发布。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