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发挥驻市高校、院所和企业创新资源对地方经济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科学技术部及陕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西安市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是面向西安产业创新发展,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转移、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重要平台。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驻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科学技术创新能力的行业龙头企业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根据西安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组织高水平原始创新、应用技术集成创新,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提供创新源泉。重点实验室要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为实现追赶超越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第四条西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协调指导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西安市科技、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开展政策制定、规划布局、宏观指导、跟踪认定和考核评估。
第五条市科技局聘请专家组成市重点实验室专家咨询组,协助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一)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运行绩效的年度考核,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按时上报有关联的资料,配合市科技局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须具备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方向,具有产学研强强联合、多元投入、协同共建的形式。重点实验室的名称、研究方向、研发组织和考核指标等设置合理;研发实力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及省市重大科研任务。
(二)依托单位为高等学校,以原始创新为主的重点实验室,须有重点、优势、特色学科的支撑。
(三)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和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应从事本领域技术探讨研究五年以上,研究开发的技术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上年度技术及产品营销售卖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达到出售的收益的5%以上。
(四)重点实验室应有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符合常理的科研技术人员队伍,固定人员应在15名以上;具备良好的设施和仪器设施等科研条件,空间布局相对集中,重点实验室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施价值500万元以上。
(五)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建设目标明确,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合理可行。
(一)重点实验室建设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和《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不受理与本市已有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重复的建设申请。
(二)市科技局进行初步审查和实际考察,组织专家对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根据评审意见和考察情况提出立项建议。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建设立项。
(三)对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与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筹)共同签订建设规划任务书(合同),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
(四)依托单位按照认可的建设方案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建设期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申请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正式认定并予以授牌,列入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序列;没有通过验收的,可给予1年整改期,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建设任务。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聘任情况报送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上班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七人,由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任期三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按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设置研究单元,可设立专业带头人,组成科研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的提高团队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实力。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实现资源共享成为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热情参加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建立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的发挥学科与技术优势,鼓励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加强与行业、产业的协同合作,建立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学技术创新联盟,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仪器设施使用管理与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施的更新改造和专用设备的研制开发。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和保密规定,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慢慢地加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研究成果均应进行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业务,发表和转让时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宣传网站,发布开放课题指南、工作动态、科研成果与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依托单位应在每年五月底前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规划报市科技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规划和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作状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教育培训、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类。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表彰;对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设计的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省级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给予1年整改期。经整改后评估仍不合格或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根据西安市科技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和各重点实验室的运作状况,可与依托单位协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做调整、重组和整合。重点实验室需要变更、扩展研究方向或更名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认可。
第二十四条对于认可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专项经费,大多数都用在科研活动和设备购置。
第二十五条依据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于优秀、良好等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的专项经费,大多数都用在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补助和科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西安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i’a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