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公布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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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7年12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7年12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89号)》。信息数据显示,2017年8月30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对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原辅料采购查验管理、生产的全部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等11个方面情况做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新增直线)、冷库等,未及时进行变更。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二条关于食品生产者应当在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明显的变化后及时向原发证的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

  (二)原料库无挡鼠板,有虫害现象,加工车间排气口网罩破损。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的要求。

  (一)投料池内粗滤废渣未及时清洗整理,存在异味。不符合关于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二)灌装线上方存在大量冷凝水,存在污染风险。不符合不符合GB 14881中4.2.2.2条款关于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的要求。

  (三)灌装线旁自动洗瓶机有少量碎玻璃,存在污染风险。不符合GB 14881中8.4.2条款关于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工艺流程监督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料等异物污染的风险的要求。

  (四)成品库内发现有“调制洋槐蜂蜜”“调制蜂蜜枇杷膏”等产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7年8月28日),无领料记录、投料记录等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相对有效追溯的要求。

  (一)发现2瓶浓硫酸直接放置于实验台下,未专人保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存放的规定。

  (二)未对部分批次的“龙眼蜂蜜”“调制蜂蜜枇杷膏”等产品做留样。不符合GB 14881中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未能提供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产品(产品的名字:蜂蜜,生产日期:2016年3月13日)相关召回处置记录。不符合GB 14881—2013中14.1.1.4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的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的要求。

  食药监总局表示,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企业要积极努力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企业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