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田飞通讯员李佳晓 1月12日,据惠州应急管理公布,在2023年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惠州市严厉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对曾某某、刘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追究刑责,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2日,陈江街道应急办报告,陈江街道东升村奎二小组87号附近断头路尽头处有一货车正在非法销售汽油。接报后仲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立即会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核实。
经查,该加油车现场负责人为曾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货车内有一套简易式加油装置,一个储油罐,罐内剩余油品580kg。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中石化公司将车载油罐内剩余油品全部转运至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存放,及时消除现场事故隐患,并对现场油品进行抽样送检。经专业机构鉴定,抽样送检油品判定为汽油馏分,闪点小于40°,属于危险化学品。
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规定,仲恺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曾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查证曾某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属实。
曾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规定,曾某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将曾某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案非法加油车由仲恺交警大队依法扣押;涉案汽油由中石化公司转运至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存放。
2023年3月16日,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生产危险化学品。
3月17日,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油墨车间三楼正在进行润湿剂生产作业,在该公司安全主任的见证下,执法人员对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润湿剂(RD-SWA02)进行抽样取证,经送检验测试中心检测认定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润湿剂(RD-SWA02)属于危险化学品。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可以从事生产活动”。大亚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鉴于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无违法来得到的,对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6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某镇某村委某村某号内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一瓦房内储存有:每桶规格200公斤的环氧树脂(无标签)1桶、每桶规格200公斤的丙烯酸树脂(无标签,已用)2桶共约150公斤、每桶200公斤的氨基树脂(无标签,已用)3桶共约230公斤、每桶14公斤的稀释剂11桶、每桶15公斤的光油(无标签)23桶、每瓶0.5公斤的色精共165 瓶(其中40瓶为半瓶)、分散机的搅拌罐有约300公斤的光油。
经查,上述物品为刘某所有,刘某承认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鉴于刘某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追诉标准,故此案已超出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