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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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

  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科技行政主任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省属本科院校、各有关单位: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关于科学技术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学技术创新高地,强化战略科技力量,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相关实验室建设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是我省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省实验室旨在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和我省重大需求,汇聚领域内优势创新资源,开展前瞻性、战略性、综合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探讨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壮大战略新兴起的产业,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省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通过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整合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等科技力量,形成以省实验室为核心主体、各类优质高端创新资源协同合作的创新格局。

  第四条省实验室建设坚持党的领导,设立党组织及相应工作机构,严格执行《中国章程》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省实验室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坚持“战略需求、特色鲜明、省市共建、高效协同”的原则建设,成熟一项,启动一项。

  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统筹协调、申报受理、论证评审、运行服务、评估监督,协调落实支持政策。

  省实验室所在的市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省实验室建设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军企业等是省实验室建筑设计企业,应承担省实验室建设责任,做好基本的建设、经费投入、政策配套、条件保障等工作,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需求,对省实验室建设进行规划布局。省科技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所在市州政府、建筑设计企业开展具体筹建工作。省实验室可采取集中建设,或“核心+网络”“总部+分部”等模式建设。

  第七条省科技厅指导省实验室建筑设计企业编制建设方案,由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省实验室的研究领域和方向、目标任务、建设规划和保障措施等。省科技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并且开展综合评审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省人民政府审定建设方案后,批准启动建设。

  (一)具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重大科学工程、重大科学技术合作及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能力,能够开展跨学科、大协同攻关。

  (二)具备聚集整合领域内高水平创新人才资源的能力,拥有研究基础积累深厚、掌握尖端技术、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领军科学家、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研究团队。

  (三)具备国际一流的科学研究条件,围绕战略任务和重大需求规划,逐步构建大型综合性、开放性科学研究基地。

  (四)建立基于中长期目标导向的持续稳定财政经费保障和多元化投入支持机制。

  (五)建立符合科学研究规律的新型管理体制,形成任务导向、交叉融合、协同攻关、开放共享的新型运行机制。

  第九条省实验室原则上以“特定名称+实验室”或“领域+湖南省实验室”方式命名。特定名称原则上为地名、山川、人名等。

  第十条省实验室实行独立法人管理,其中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可按规定设立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第十一条省实验室设立理事会,省实验室登记的举办单位为理事长单位,理事会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议,主要负责审议和修编省实验室章程、确定发展目标、制定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省实验室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省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省实验室主任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受理事会委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依据章程和有关制度行使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重要决定权。实验室主任是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是本领域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省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省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由国内外相关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相关领域著名科学家担任,由理事会聘任。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省实验室科研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国际合作交流、开放性研究选题和年度重点工作等进行审议或提供咨询指导。

  第十四条省实验室应建立规范运行机制,健全内部规章制度,明确重大管理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制定实验室章程、理事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人力资源管理、科研管理、财务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安全保密等制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按有关规定加强防范和有效应对科研安全与伦理风险。

  第十五条建立灵活高效的薪酬激励机制,鼓励先行先试改革。探索对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试行年薪制。赋予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第十六条省实验室按需设岗、能进能出,保持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合理比例。固定人员为全职或全时聘用人员。实验技术和行政管理人员应专业化、职业化,保持相对稳定。省实验室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流动人员。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

  第十七条省实验室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及相关规定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八条省实验室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涉及核心技术及国家安全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批,慎重发布;涉及省实验室整体情况公开披露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实验室突发事故对外报道,需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十九条省实验室更名、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重大变更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科技厅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省实验室设立分支机构,或以省实验室名义与其他单位(组织)联合成立研究机构等对外重大科学技术合作事项需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条省实验室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运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省实验室根据建设定位和发展方向,凝练部署重大科学任务,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机制和科研组织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原创性、集成性科学研究和科技攻关,发起开展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计划。

  第二十二条赋予省实验室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省实验室建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自主立项管理机制。省实验室自主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视同省级科学技术创新计划(基金)项目,由省实验室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支持省实验室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建立职称评价组织管理体系,制定职称评审办法、评审标准和操作方案等,按程序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实验室实行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首席科学家制。首席科学家负责重大科研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的总体推进,赋予其组建科研团队、确定内部协作模式和激励机制、经费使用等自主权。

  第二十五条开展顶尖领衔科学家支持方式试点,对实验室内顶尖的领衔科学家,给予持续稳定科研经费支持,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方面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适时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省实验室应当建立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和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实行项目管理,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动态调整、能进能出。实行与科研人员科研能力和贡献相称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分配制度,吸引创新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进入省实验室。加强青年科研人才引进培养力度,优化青年人才发展环境,储备充足后备力量。

  第二十七条省实验室应当构建开放协同互动发展机制。加强与国内外具有创新优势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机构(组织)开展合作与共建,采取科研合同、揭榜攻关等多种科研新模式,形成开放合作的创新格局。鼓励省实验室与市场主体共同打造创新创业综合体。

  第二十八条省实验室应当建立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支撑等环节,探索与绩效挂钩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收益分配政策等,强化对科技型企业、公共技术平台等的科技供给。省实验室产出的科技成果须标注省实验室名称,按约定和贡献确定权属,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并优先在湖南省内落地转化。

  第二十九条省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大科研仪器设备和公共研究成果开放共享力度。

  第三十条省实验室建设经费由省、市州和共建单位多方联动、共同投入,专题研究给予支持。建立相对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省实验室科研、运行与建设发展。省财政、市州财政加强对省实验室启动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支持,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在相关领域重点项目立项、重点科研任务布局等方面,可集中重点委托省实验室承担,给予省实验室必要的经费、科研条件、成果转化服务和政策支持。省实验室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科研项目包干制管理、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等模式。

  第三十二条省实验室所在市州政府应重点支持省实验室建设,保障经费投入,统筹负责实验室场地建设用地和相关优惠政策,为省实验室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保障。

  第三十三条鼓励多元化投入,积极引导高校、企业和社会力量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动、联合攻关、创新服务的新机制。

  第三十四条建立省实验室验收评估与绩效评价体系。根据省实验室领域区域布局、功能定位、任务目标,确定评价方式和标准,突出代表性成果和绩效导向。加强省实验室科研经费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省实验室科研经费管理使用和审计情况,作为下一步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加强省实验室年度考核,在省实验室年度自评基础上,重点对省实验室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情况作为省财政下一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实验室组建方案和任务目标,对照阶段性建设目标组织并且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进入运行期管理,验收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提请省人民政府审定予以摘牌。

  第三十七条建立绩效评价长效机制,对省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运行期以5年为周期做评估,对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做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