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全市制造业小微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带领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市民发局组织并且开展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申报工作。
(一)支持小微企业加强技术改造。鼓励合乎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微企业技改,对新上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100万元。
(二)支持产业链协作配套。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单见附件2)的主要营业产品进行配套的,按其年度新增配套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金补助。
(1)申报主体为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小型和微型工业制造业企业。
(2)申报主体为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3)申报主体要符合“绿色门槛”要求(详见《山东省财政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建立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资环〔2019〕11号)、《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鲁财资环〔2021〕33号)、《青岛市财政局等18部门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等17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落实的通知〉的通知》(青财资环〔2022〕2号)等文件)。
(1)申报主体在设备申报周期内的投资额(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申报周期是指2020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设备是指申报主体已投入使用的研发、生产和检验检测设备(设备生产年限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内生产的设备),不包括二手设备、关联交易设备和政府投资项目设备,且单台设备价格(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不低于1万元。
(3)设备投资发生年度以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票日期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发日期为准。
(1)申报主体享受该项目支持的产品(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的主营产品做配套。
(2)重点骨干企业是指我市家电、机械装备、橡胶、汽车、轨道交通装备、船舶海工、电子信息等产业大规模的公司(以市统计局提供名单为依据),特别是24条重点产业链先进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青岛市重点骨干企业名单详见附件2)。
(3)申报主体2021年度为单户重点骨干公司可以提供配套产品的金额(不含增值税)与2020年度相比增长200万元及以上。
1.申报项目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线上申报。各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合乎条件的企业,登陆“青岛政策通平台”(网址:,查看“最新动态”栏目中的申报通知,根据相关要求进行线上申报,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23日24:00,逾期线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
2.市民营经济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级审核及现场核查。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情况做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报市民营经济局。
3.市民营经济局负责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向市财政局提出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一)加强项目组织。加大项目组织力度,确定专人负责本次申报工作,公布联系方式,方便企业咨询和完成网上申报资料填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推荐上报工作,逾期一律不再受理,推荐上报后一律不得修改补充材料。
(二)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完整性,对第三方机构现场核查情况做复核;市民营经济局根据区市初审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三)严禁弄虚作假。对企业知晓不符合申报条件仍上报的,视同骗取财政资金。切实负起主要责任,严格把关,对不合乎条件的企业和项目不得推荐,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申报主体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报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
2.附件3-2:企业设备投资情况一览表和附件2-2:企业配套情况一览表企业在申报系统中均须上传Excel版,其他版本视为无效附件。
3.小微企业技改项目申报设备发票均需在系统来进行发票验证,可在系统附件5“上传发票”按钮中的“批量上传”验证,进口设备无需发票验证。
4.小微企业技改项目: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付款凭证原件扫描件顺序应与《设备投资情况一览表》中发票顺序一致;进口设备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扫描件;融资租赁设备需提供设备销售方开具给申报企业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及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件。以上材料合成一个PDF,上传至系统附件5“上传发票”按钮中的“上传文件”中。
6.申报企业上传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发票、付款记录或增值税发票和统计表等材料必须清晰、完整,所有提供的证明及凭证应有相应的印章。
8.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9.未尽事宜,以《青岛市小微企业创新转型项目实施细则》(青民发字〔2022〕28号)为准。
10.区(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请于10月28日将推荐文件纸质件1份及电子版(含区市审核承诺书、区市分管领导签字页及初审意见和核实情况的盖章PDF版)、小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推荐名单(含序号、区市、企业名,Excel版)和小微企业产业链配套项目推荐名单(含序号、区市、企业名,Excel版)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创业创新服务处(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