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省直林局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林规发〔2023〕15号
为了加强全局林木种苗核算管理,规范苗木成本核算,制定了《省直林局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核算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局林木种苗核算管理,规范苗木成本核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林局开展苗木培育的成本核算。科技试验类、林木引种类的苗木培育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核算对象。苗木生产按树种及育苗方式、苗龄划分核算对象,即以某一树种某一育苗方式下不同苗龄的成本为核算对象。树种一般按具体树种划分,如油松、落叶松、辽东栎等。育苗方式根据根系出圃形态分为裸根苗、容器苗、土球苗等。苗龄为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苗龄表述依照国家标准GB6000-1999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核算内容。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包括从苗木培育开始到苗木出圃前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租地费,苗前的土壤改良、基肥、土壤消毒、土地平整耙磨、作床、种子处理等准备作业成本,苗木培育过程中发生的苗木费和育苗容器费、覆盖保墒材料等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苗期排灌、施肥、除草、覆土、间苗、修枝、打梢、有害生物防治、浇水等一系列田间管理活动费用等。间接费用包括苗圃设施的折旧费、苗圃管理人员工资、苗圃改良投入的费用摊销等费用。对属于各种苗木共同发生的成本和间接费用,需定时进行归集分配。
第五条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核算期。苗木作为生物资产,是具有生命特征的独特产品,特别是露天苗圃培育的苗木生长在露天野外,生长周期较长,生产费用的发生呈阶段性、季节性、长期性等特点。苗木成本计算期涵盖苗木自培育开始至苗木出圃的整个培育生长周期,苗木培育的全周期成本费用,按年度进行归集核算。
第六条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核算方法。苗木成本核算采用“品种法”。采用品种法根据不同树种、育苗方式和苗龄归集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苗木培育生产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各树种苗木的生产费用明细账,凡是能够区分核算对象的费用(如种子、种子处理、育苗容器装钵等),应直接计入各成本计算对象,凡不能直接计入的费用,则采取适当的分配标准和方法分配计入。可供选择的分配方法有:
(3)系数法:新播苗、换床苗的浇水费按受益系数作为分配标准。如把直径为8cm的乔木当作标准量苗木,将直径小于8cm和大于8cm的苗木折合成直径为8cm的标准量苗木,然后得到苗木标准总量,再根据归集的费用,计算费用分配率,用费用分配率计算出不一样的规格苗木承担的生产费用。
在采用“品种法”核算时,如为多年生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中包含不同苗龄苗木的成本。苗龄随着苗木生长季的累积逐年递增,如“油松2-1容器苗”在经过一个生长季后晋升为“油松2-2容器苗”。育苗单位每年根据苗木苗龄的升级情况,对苗木成本进行相应结转。起苗时,应根据树种、育苗方式和所起苗木的苗龄进行成本结转。
苗木成本核算复杂,在进行苗木成本核算时,需加强业务和财务的紧密融合,结合苗木培育规模,统筹考虑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及工作效率。
第七条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核算账户设置。为正确组织苗木生产费用的归集分配和苗木产品成本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和补充规定,自行培育的苗木应设置“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二级明细账做核算。该账户属于成本计算账户,用来核算苗木生产从苗木培育开始到苗木出圃为止整个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在苗木培育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材料、人工等费用时,在“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的借方反映,苗木出圃时应将出圃苗木成本从“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结转入“林木资产——苗木”科目,再从“林木资产——苗木”科目转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应当按照树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育苗方式、苗龄设置明细账,根据需要还可以按成本项目等进行细化核算。苗木成本核算同时应体现苗木数量,苗木数量以“千株”为计量单位。新育播种裸根苗和新育播种容器苗因在播种时无法准确预计出苗数量,苗木数量可在新育播种时先按预计出苗数量进行记账,在第一个生长季结束后根据实际验收的苗木数量做调整,也可在新育播种苗木验收前暂不核算数量,只进行价值核算,在第一个生长季结束后根据实际验收的苗木数量再登记数量核算。根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单位会计核算科目体系要求,该科目需按项目名称进行辅助核算。具体科目结构设置如下(以油松为例):
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油松——祼根苗——新育播种祼根苗(项目名称,苗圃区块)
第八条苗木资产管理。各苗木培育单位应制定苗木资产管理制度,对在圃苗木的入库、出库、清查盘点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业务与财务紧密配合、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成本费用、苗木数量等数据在业务和财务部门之间的及时传递与衔接一致。
单位的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苗木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在10-11月份盘点一次,根据生产管理需要,可在4-5月增加盘点一次。业务部门应及时将盘点结果与财务部门的账簿记录进行核对,对发现的账实差异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对于发生的苗木损耗,按照省直各林局制订的苗木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正常损耗减少的苗木,报经批准后财务账只做减少相应苗木数量的账务处理,不减少苗木资产价值。对因冻灾、水灾、冰雹等非正常原因损耗减少的苗木,报经批准后对损耗苗木资产的数量和价值一起进行转销。对在苗木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苗木盘盈的,按照省直各林局制订的苗木资产管理制度,报经批准后原则上只增加同树种同规格苗木的数量,不增加苗木价值。
第九条苗木资产处置。苗木资产处置包括苗木的对外销售、自用于造林工程或育苗项目、对外捐赠、无偿调拨等。对外捐赠、无偿调拨等处置苗木资产的按照省直各林局的苗木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对于处置的苗木应及时结转苗木成本。
(1)购入需要移植和继续培育的苗木,在培育完毕交付使用前通过“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核算。外购苗木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应该支付的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培育完毕交付使用时,借记“林木资产——苗木”科目,贷记“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
(2)购入不需移植培育的苗木验收合格时,按照确定的苗木成本,直接通过“林木资产——苗木”科目核算,借记“林木资产——苗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应该支付的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1)育苗期间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借记“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应付职员薪酬”、“库存物品”等科目。期末需将“其他直接费用”明细科目余额按受益树种苗木进行分配,借记“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相关树种明细科目,贷记“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其他直接费用”科目。
(2)育苗期间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营林工程——间接费用”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银行存款”、“应付职员薪酬”、“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3)期末将间接费用按受益树种苗木分配,借记“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相关明细科目,贷记“营林工程——间接费用”科目。
(4)根据真实的情况,至少在每年10-11月份对在圃苗木做全面盘点,根据苗木盘点结果单据,对苗木台账各种苗木的苗龄进行升级,相应对苗木成本按苗龄进行结转。
1.苗木培育期间结束,苗木培育成本按实际成本结转,借记“林木资产——苗木”科目,贷记“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
2.实际销售时,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苗木出售的收益全额上缴财政的,按实际成本结转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林木资产——苗木”科目。同时,按照收取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物品”“应该支付的账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苗木销售利润上缴财政的,按实际成本结转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林木资产——苗木”科目,出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联的费用,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物品”“应该支付的账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与相应成本费用匹配部分贷记“营收”,按照其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实际成本结转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林木资产——苗木”科目;起苗时使用消耗的库存物品、职工薪酬等起苗费等,借记“经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营收”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中“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在苗木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苗木损耗,依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正常损耗减少的苗木,经批准后财务账只做减少相应苗木数量的账务处理,不减少苗木资产价值。对因非正常原因减少的苗木,将相关苗木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同时转销,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所带来的成本”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资产处置费用”,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另外的应收款”等科目。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苗木规格升级明细资料,对本年春季使用林地补偿费专项在1#区块新育的“移植容器苗”升级为“2-1容器苗”: